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市要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宣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管理要求和备案流程,使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原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拟按原许可事项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了解掌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管理改革政策。
二、认真做好备案服务工作。各市要严格按照《备案通知》要求,按照备案要求和备案流程,做好备案工作。对前期已经受理许可申请,停止办理许可业务的,要主动联系申请人,告知其办理备案业务,并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维护市场秩序。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驾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交运[2015]3号)同时废止。
各市将《备案通知》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厅,联系电话:0531-51762345。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25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