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2-001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3-14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 文号: | 鲁交发[2022]3号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14日
山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组织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事务机构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审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事项,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具备《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相应序列资质等级对应的条件(附件1),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相关材料的,由申请人注明相应材料的相关基本信息。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上传的材料清晰可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一)不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
(三)同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在受理和许可期间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质延续或者资质证书变更、补办申请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人的资质申请受理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事务机构和相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其资质申请:
(一)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的;
(二)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注册地在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可以选择按照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附件3)的要求,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附件3-2)。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三章 资质延续与变更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资质有效期自原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证明资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换发新的资质证书,资质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需要承继原单位资质,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财务、人员等满足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条件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原单位资质证书同步废止:
(一)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被吸收企业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二)企业新设合并,即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原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三)企业全资子公司间分立、合并,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者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申请承继原母(子)公司具有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需要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分立后的单位重新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应当申报分立后单位完成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合并后的单位重新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可以申报合并前单位完成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的,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遗失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山东省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或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从业情况、信用情况等实行差异化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频次,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下列情形进行监管:
(一)是否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是否存在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因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对进入公路养护市场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奖惩机制和分级监管措施,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本细则实施后的过渡衔接,2023年12月31日前,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与建筑业相应施工资质均可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予以限制和排斥,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条件
2.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3.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山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pdf 山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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