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4-006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12-05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文号: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交发〔2024〕1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1647号)有关要求,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我省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现将《山东省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山东省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1647号)等文件要求,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我省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适用对象
自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政策实施期间”),对船籍港为我省的国内沿海或内河依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符合条件的营运船舶(含乡、镇客运渡船)报废更新,按照《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二、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
2.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
3.政策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二)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并按程序拆解完工,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
2.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3.在政策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4.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1.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
2.在政策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3.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四)老旧营运船舶拆解需要先申请,审批通过后进行拆解,在补贴资金申请当年完成拆解并办理相应手续方可领取补贴资金;新建船舶无需先申请,政策实施期间内,在新造船舶交付办完有关营运手续后方可申请奖励资金。
三、补贴标准
(一)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参照《细则》。
(二)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三)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坚持“申报必查询”原则,市县两级在向上一级申报前,对拟申报项目主体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可通过“信用中国”官网自主查询,并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四)已经在外省申请了国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船舶,不得重复申领。
四、补贴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
1.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拆解补贴资金申请。
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拆解前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拆解)》(《细则》附件2),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细则》附件3)和《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2.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申请。
船舶新建完成后,船舶所有人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细则》附件2),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3.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申请。
船舶新建完成后,船舶所有人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细则》附件2),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项目报送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船舶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根据老旧营运船舶船龄变化滚动建立有关信息台账,逐家企业、逐艘船舶了解拆解报废意愿,引导企业优化运输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力,鼓励企业建造标准化绿色化船舶,指导有补贴资金申请需求的船舶所有人按要求及时准确申报项目。引导船舶所有人在同等拆船价格及条件下,就近选择有拆解、环保资质的合规船舶拆解企业实施拆解。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并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落实《细则》第九条要求,核对是否存在不得申报的情况(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有关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已统筹使用财政部下达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助资金支持的客船、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
(三)补贴审核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及海事、船检(实施船检的机构)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核对申请人及船舶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补贴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新建船舶是否符合船舶能效设计指数要求等,对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应一次性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及时补正有关信息。审核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审核通过申请材料转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四)船舶拆解现场监管
对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拆解补贴资金的,在省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原则上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拟拆解船舶拆解前,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各指派1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进行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该单位应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实船进行验证,在船舶待拆解、拆解中、拆解后3个环节至少各拍摄1张照片(照片上应包含现场监督人员,待拆解船舶应当显示船名信息),附于《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中,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现场监督人员应在《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上签字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对补贴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现场监督人员应进行重点监管,提高现场验证频次。
(五)补贴资金发放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补贴申请人按照程序领取补贴资金,其中,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拆解补贴的,必须待船舶拆解完工并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后,方可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管理要求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地区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协调相关海事机构、船舶检验单位按要求参与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相关信息审核和拆船现场监督等工作;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和下达,船舶工业部门在拆船能力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污染现场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要建立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按照项目报送要求及时做好申报组织,并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二)加强政策宣贯。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出台船舶建造融资补贴及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经营性补贴。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逐家企业、逐艘船舶摸排实施拆解更新和申领补贴意愿,确保将政策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要对辖区内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企业深入开展宣贯和业务指导,及时组织企业按程序正式申报补贴,做好金额测算,具体补贴实施工作安排以当年国家部委通知为准。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细则》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严查欺骗、虚报冒领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对报废船舶和新建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信息的核查,船检机构加强对船舶检验信息的核查。各市是补贴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由市级层面负责落实补贴政策,不得将资金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将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领导解读丨《山东省推进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分享到: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