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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建设管理处 作者:建设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5-10-30 14:51 浏览次数:

各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交通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行业监管,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0月30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职责清单

 

一、行政监督主体

序号

项目类别

具体内容

责任事项

监管部门

1

 

 

 

 

 

 

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叉等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绿化及环保和其他公路工程

负责跨两个及以上设区的市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跨设区的市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普通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

 

 

 

 

 

水运工程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管工程和其他水运工程

负责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

负责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

负责本行政区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

 

地方铁路工程

 

站前工程、站后工程和其他相关工程

负责跨两个及以上设区的市的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8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跨设区的市的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和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

、监督职责

1.负责监督权限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动的行政监督;

2.受理监督权限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 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

6.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监督对象

1.招标人;

2.投标人;

3.招标代理机构;

4.评标专家     

五、监督事项

(一) 招标前期工作的监督

1.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是否备案;

2.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是否已经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取得批准;招标项目是否已落实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招标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与与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批复的相关内容一致;招标代理的选取、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计划是否按规定提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环节的监督

1.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2.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开标环节的监督

1.开标程序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的行为。

 评标环节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合理,评标专家是否公正、公平独立的进行评标;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打分是否存在明显偏差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是否客观、实、公正

5.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定标环节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的监督

1.合同签订的时间、内容、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约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条款。

2.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3.履约担保等保证金约定形式及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4.中标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履约考勤。

六、监督方式

通过事前备案监督、事中事后过程监督的方式进行,采取线下、线上结合的方法,加强大数据分析监测预警,推进交易流程、行政监督电子化和规范化。

、投诉处理

对招投标活动产生的投诉、举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编辑: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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