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5-005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5-12-25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 文号: | 鲁交发〔2025〕11号 |
SDPR-2025-0170011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了《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25日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各项工作的全体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的协调机制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涵盖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和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各环节安全生产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优化信用评价方式,统一归集涉企信息并动态调整,以信用评价结果为导向科学配置监管力量,严格落实信用激励惩戒措施。
从业单位应当一体化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建设、运营和维护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智慧监管有关信息化服务平台,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信息采集、归集、评价和应用管理工作,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先进科技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区域、部位和设施设备加强监控,提升安全监管的精准化、智慧化水平。
第九条 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平安工地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全面管控建设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落实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安全生产要求,推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鼓励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推进危险作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有效防范风险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章 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安全服务招标文件及合同应当载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条件、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等要求。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开(复)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或者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事故和险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展相关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或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提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书》(附件1),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鼓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操作考核。
第十四条 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或者专业单位(厂家)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专用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方案安装或者搭设。
特种设备安拆作业应当严格按照方案进行,作业时应当有施工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导,统一指挥,并根据不同设备和作业要求确定危险区域和范围,地面应当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
第十五条 对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淘汰。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全面停止使用“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得在限制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算。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并开展地质、山洪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效落实相关评估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体系,落实风险分级管控责任,按照职责和规定组织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等工作,并按照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招标前组织完成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细化安全生产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理重点。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估测,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评估,划分风险等级,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程部位、作业环节和周边环境,应当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强化安全管理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实施阶段规范开展安全性评价,查找、分析和预测建设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点,制定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补充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事故预防能力。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委托的专业分包、劳务合作等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在开工前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明确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及应急联动机制。
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本工程项目或者合同段施工作业全过程、全体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与交工验收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及时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计划(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完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流程、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检查施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核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核查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安全验收手续;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督促落实到位。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
监理单位应当填写安全监理日志和填报监理月报,并由专人负责建立安全监理台账,如实记录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及旁站中涉及的施工安全管理情况、监理指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整改验收情况等,妥善保存有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承担质量检测或者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开展工作,对质量检测结论或监测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检测或者监测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准确提交质量检测或者监测数据报告。数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时,应当及时向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从业单位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服务的,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委托单位负责。鼓励从业单位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高的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驻地、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公示牌。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项目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召开“开工第一课”,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明确合同段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拟定本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监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组织或者参与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风险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组织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晨会”制度,以班组为单位,由带班负责人或者班组长主持召开,时间不少于5分钟,工艺复杂、高危作业的班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所有作业人员应当参加晨会,并由本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作业人员、灵活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并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及实习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实名管理制度,依法开展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管理,并确保从业人员实名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批复后、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和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拆除前等不同阶段,按照规定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留存。
交底内容应当与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一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并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协作与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情况;
(四)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与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体化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签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意见书》(附件2),通知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予以安全生产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施工,并纳入重点监管清单,按照规定开展专项治理;
(四)被检查单位拒不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提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和被检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被检查单位履行决定;
(五)因建设单位违规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以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
(六)督促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警示;
(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实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任务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意见书》,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抄告被检查单位所在的企业法人。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平台中如实记录从业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对外公开,公开期限一般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一般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因从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者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
(四)对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的;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机构、专家开展安全诊断、咨询服务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所需费用按照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进行申请。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险情等,均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公开安全生产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书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意见书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工程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本项目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请备案。
附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登记表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工程规模 | 工程类别 | 新建£ 改建£ 扩建£ 其他£ | ||||||||
批准概算 (万元) | 安全专项经费 |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交工日期 | |||||||||
参建单位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名称 | ||||||||||
勘察单位名称 | ||||||||||
设计单位名称 | ||||||||||
监理单位名称 | ||||||||||
施工单位名称 | ||||||||||
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 ||||||||||
职务 | 姓名 | 资格/职称 | 证书编号 | 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安全负责人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
专职安全员 | ||||||||||
专职安全员 | ||||||||||
专职安全员 | ||||||||||
专职安全员 |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 |||||||||
监理工程师 | ||||||||||
监理工程师 | ||||||||||
监理工程师 | ||||||||||
勘察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执业资格的填写执业资格情况,不具备的填写职称信息;施工单位填写安全管理执业情况。 | ||||||||||
公路水运工程开工安全生产评估情况 | ||||||||||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情况 | 存在问题 | |||||||
1 |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 |||||||||
2 |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 |||||||||
3 | 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情况,总体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 | |||||||||
4 | 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协议签订情况 | |||||||||
5 | 水运工程水上及水下作业许可、航行通告、通航影响评价等办理情况 | |||||||||
6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情况 | |||||||||
7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落实情况 | |||||||||
8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
9 | 施工单位开展专项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情况,重大风险清单编制情况 | |||||||||
10 | 施工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情况,隐患台账编制情况 | |||||||||
11 | 施工设备、设施、机具及防护用品、危险品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 |||||||||
12 |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结合施工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情况 | |||||||||
13 | 评估达到重大风险的工程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制定情况 | |||||||||
14 | 施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工第一课、晨会制度制定情况 | |||||||||
15 | 施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编制情况 | |||||||||
16 | 施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编制情况 | |||||||||
17 |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 |||||||||
18 | 施工单位办公、生活、生产区域以及临时生产、堆放场地安全情况 | |||||||||
19 | 施工单位消防、应急物资配备及管理情况 | |||||||||
20 | 监理单位按规定编制监理计划(规划)及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内容完备情况 | |||||||||
21 |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监理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
22 |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计划情况 | |||||||||
23 | 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 |||||||||
24 | 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备情况 | |||||||||
25 | 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
26 |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编制情况 | |||||||||
27 | 设计单位开展设计风险评估情况 | |||||||||
28 |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情况 | |||||||||
29 | 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情况 | |||||||||
公路水运工程开工安全生产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对项目安全生产准备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并以“好、中、差”进行评价(“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中”:尽管尚有少量不完善的地方,但不影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差”: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建设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勘察单位 |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 |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 |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由建设单位组织填写后,连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并报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2.本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督查意见书
督查单位: 编号:
工程项目 | |
检查内容及安全状况 | |
主要问题 | |
整改意见 | 请于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督查单位。 |
监督检查人 |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被督查单位和督查单位各存一份。
政策解读丨《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