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4-005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9-18 | 文号: | 鲁交发〔2024〕7号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
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交发〔2024〕7号
各市(不含青岛)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为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4日
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
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要求,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具体实施工作遵循“程序规范、安全高效、严格审核、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各市要严格城市公交车范围界定,原则上不得与截至2024年7月8日“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中填报的农村客运车辆重复。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部分更换不予补贴),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第四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原则,根据各市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科学指导申请人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长类型,引导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其中: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平均补贴8万元。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8米(含)以下、8-10米(含)、10米以上三类,明确不同车长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具体补贴标准。对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在安排补贴资金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2.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更换动力电池单价低于4.2万元/辆的,按实际购置价格补贴。
第六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第七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或动力电池更新后,向车辆注册地设区市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申请人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申请人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由申请人提供,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由申请人出具或聘请第三方验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第八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上月审核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补正信息最迟不得晚于2025年1月30日。
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车辆核减,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相关部门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各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月补贴资金拨付情况。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通过中央和省安排的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统筹安排。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级将按照政策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对各市进行清算。若设区的市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相关市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和省级不再负担。截止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资金额度将收回。
第十一条 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于2025年2月15日前,通过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yb.motcats.com.cn)填报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并导出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3)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 各市是补贴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由市级层面负责落实补贴政策,不得将资金切块拨付至县(市、区),不得将资金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组织各市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具体绩效目标,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按程序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不同车长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等补贴标准,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各市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申请人、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签订动力电池更换安全责任书,确保整车安全前提下实施更换工作。
第十七条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使用翻新动力电池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doc
《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一图读懂
分享到: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