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交运管〔2025〕20号
各市(不含青岛)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等规定,为做好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实施期限
(一)补贴范围
1.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四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补贴标准
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见附件1)。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三)实施期限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二、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补贴资金申请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相关材料原则上按“一车一档”的要求提交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市可授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为受理并进行初审。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如委托办理的还需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如委托办理的还需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如委托办理的还需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二)市级审核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财政等部门按照以下职能分工,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需要补充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按要求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信息如下:
1.审核车辆报废凭证。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本地号牌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其他信息。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相关信息。《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日期不分先后。
2.审核更新车辆凭证。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本地号牌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相关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道路运输证》、新能源车辆是否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是否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或由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车辆符合该标准的承诺书,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其他信息。
3.确认补贴金额。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至少每月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信息,按照确定的补贴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材料完整性、收款人账户信息等进行确认。
(三)资金拨付
各市财政部门按照超长期特别国债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补贴信息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各市。各市根据省级复审结果,按程序及时收回不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并调整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同时按程序重新报省级复审。
三、工作要求
(一)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等渠道统筹安排,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与市县总体按照5:5比例共担,其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省级承担比例分别为40%、50%、60%。市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市级确定,对财政困难县要降低分担比例。
具体执行中,县级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可由市级先行垫付,并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待年度执行完毕后,再由各市通过体制结算归集各县(市、区)资金。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里将按照政策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对各市进行清算。若设区的市用完中央资金及地方配套全部资金额度,超出部分由相关市县自行负担,中央和省级不再承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使用完的中央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2.资金拨付与使用。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市级层面组织实施,各市相关部门负责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财政部门不得将资金切块拨付至县(市、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等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3.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设置本地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绩效目标,并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备案,按程序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4.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二)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并向省里报告。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并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引导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主动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山东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2025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2.5 | 3.5 | |
重型 | 2轴 | 4.0 | 7.0 |
3轴 | 5.5 | 8.5 | |
4轴及以上 | 6.5 | 9.5 |
附件2
山东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编号: | ||||||||||||||||
申请资金类型 | □仅报废营运货车 □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 □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 |||||||||||||||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 | 所有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所有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须填写全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报废营运货车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辆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注册登记日期 | 注销证明 | 注销日期 | 实际使用年限 | ||||||
1 | ||||||||||||||||
2 | …… | |||||||||||||||
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新能源类型 | 注册登记日期 | ||||||||
1 | ||||||||||||||||
2 | …… | |||||||||||||||
资金构成 | 申请资金类型 | 补贴标准 | 数量(辆) | 申请资金(元) | ||||||||||||
…… | ||||||||||||||||
申请资金合计(元) | ||||||||||||||||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 市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
注:1.此表一式四份,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2.其中,编号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地级市名称、年代代码(申请年)和6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济南(2025)000001;报废车辆和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按有关证书及实际情况填写;车辆类型请填写中型或重型;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请填写不足11年、满11年不足13年、满13年不足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