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5-002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是否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07-16 | 文号: |
现将《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0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由等级评定变为行政许可。为加快推动《办法》落地实施,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质量检测活动,完善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及程序,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细则》。
二、制定依据
《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四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主要为:
(一)明确了行业监管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信用管理以及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依法处理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行为。
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质量检测管理具体事项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细化完善检测资质申请/延续审批要求。在附件1中明确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人员资格的具体要求,完善不受理、不予许可的具体情形-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同一检测机构重复提出申请等情形不予受理;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不予许可。为保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细则》增加了检测资质延续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五种情形。
(三)明确资质承继、信息变更和注销要求。《细则》明确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以及企业全资子公司间合并等三种情形需要承继原单位资质且检测场所未发生地址变更的,可以只进行书面审查。同时对信息变更流程和证书注销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完善。
(四)细化检测活动管理相关要求。《细则》详细规定了对检测报告、样品管理、资料保存、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要求,补充了不实报告、虚假报告的具体情形;明确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以及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安全的需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完善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内容。明确比对试验不合格的检测机构或工地试验室整改时限为2个月,整改情况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在建交通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确认,期间不得出具该检测项目参数的检测报告;《细则》还完善了对检测机构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内容及采取的检查措施;对于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置程序和时间,也进行了明确。
(六)落实便民便企相关举措。与《办法》相比,《细则》根据我省实际优化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检测委托要求,明确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不同标段中可以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检测委托;制定检测资质申请/延续所需申请材料详细清单和审批流程图(附件2),方便检测机构资质相关事项的办理。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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