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46442/2025-004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9-20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9-24 文号: 鲁交发〔2025〕6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4 15:20 浏览次数: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

禁限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920


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管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工作;相关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承担地方海事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船舶禁限航工作。

第四条  实施船舶禁限航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在先、依法依规、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会商研判,按照规定及时响应,发布安全预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时采取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船舶禁限航管理

(一)发生强对流天气、雷暴雨、台风、寒潮大风、严重冰情、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恶劣水况;

(二)发生堤岸坍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三)航道损坏或者阻塞,航道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

(四)特定水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

(五)洪水或者异常增减水

(六)影响航行的水上险情或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七)应急抢险;

(八)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

(九)演习、大型群众活动或者体育赛事等相关活动

(十)军事活动;

(十一)其他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发生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等紧急情况,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立即实施船舶禁限航管理,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下列船舶禁限航管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

(一)京杭运河干线持续封航24小时及以上的;

(二)其他内河水域持续封航48小时及以上的;

(三)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水域的。

(四)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八条  下列船舶禁限航管理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

(一)京杭运河干线持续封航24小时以内的;

(二)其他内河水域持续封航48小时以内的;

(三)临时限制航行、单向通航的;

(四)其他对社会可能产生一般影响的。

第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其管辖的通航水域的船舶禁限航管理。

第十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客船(含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不得开航;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二)货运船舶: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航行。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气象部门预报风力等级不超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的情况下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避风、抗风措施,必要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船(含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航行水域风力达到4级及以上时,禁止开航,并采取相应的避风措施。

(二)货运船舶:充分考虑航经水域的风力情况,综合船舶稳性、抗风能力等因素安全航行;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禁止航行。

船舶通过桥区等有风力限制规定的水域时,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二条  当小清河局部航段冰层厚度大于5厘米导致船舶无法通航时,该段航道禁止航行。

第十三条  客船(含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22时至次日5时禁止航行,遇有突发客流及重要节日需要夜航时,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采取海事执法人员跟船或者其他护航措施,保证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  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除应急、抢险和执行紧急公务的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航行。

第十五条  在枢纽河段航行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台儿庄枢纽、万年枢纽泄洪流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秒,严禁在航船舶相互追越、齐头并进以及桥下交会。当泄洪流量大于等于200立方米/秒,晚18时至早6时,禁止船舶过闸;早6时至晚18时,可允许具备安全条件的单机船以及上行船队过闸,禁止下行船队过闸。当泄洪流量大于等于700立方米/秒,京杭运河枣庄段24小时全线禁航。当伊家河泄洪流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秒时,禁止台儿庄船闸调度下行船队过闸。大沙河泄洪时,禁止船队通过大沙河与京杭运河主航道交汇口。

(二)当韩庄枢纽泄洪流量大于等于5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队通过韩庄船闸;泄洪流量大于等于8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上行船队通过韩庄船闸,泄洪流量大于等于1000立方米/秒,禁止所有船舶通过韩庄船闸。

(三)当微山枢纽泄洪流量大于等于5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队通过微山船闸;泄洪流量大于等于8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上行船队通过微山船闸,泄洪流量大于等于1000立方米/秒,禁止所有船舶通过微山船闸。

(四)当任城枢纽泄洪流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队通过任城船闸;泄洪流量大于等于15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上行船队通过任城船闸;泄洪流量大于等于200立方米/秒,禁止所有船舶通过任城船闸。

(五)当梁山枢纽泄洪流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队通过梁山船闸;泄洪流量大于等于15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上行船队通过梁山船闸;泄洪流量大于等于200立方米/秒,禁止所有船舶通过梁山船闸。

(六)当八里湾枢纽泄洪流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队通过八里湾船闸;泄洪流量大于等于15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上行船队通过八里湾船闸;泄洪流量大于等于200立方米/秒,禁止所有船舶通过八里湾船闸。

(七)当嘉祥枢纽泄洪流量大于等于5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队通过嘉祥船闸;泄洪流量大于等于8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通过嘉祥船闸,泄洪流量大于等于1000立方米/秒,禁止所有船舶通过嘉祥船闸。

(八)当小清河各枢纽泄洪流量大于等于200立方米/秒,禁止下行船舶过闸;当水牛韩枢纽泄洪流量大于等于300立方米/秒,该枢纽禁航;当金家堰枢纽泄洪流量大于等于300立方米/秒或启用分洪道泄洪时,该枢纽禁航;当金家桥、王道枢纽泄洪流量大于等于500立方米/秒,该两处枢纽禁航。

第十六条  船舶在主汛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防汛指挥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实施船舶禁限航管理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实施原因、时间、对象、措施、公告情况、调整情况等做好记录,并及时存档。

第十八条  军事船舶以及经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第十九条  船舶违反禁限航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办法(试行).doc


政策解读丨《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编辑:窦忠娟
信息来源:省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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