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5-004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5-09-20 | 是否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09-24 | 文号: |
《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现将《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目前,京杭运河山东段船舶年通过量达10万艘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十分繁忙。近年来,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面临的大风、浓雾、汛情和其他突发状况等不利因素日益增多,需要进一步强化恶劣水文气象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保障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各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本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禁限航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我省总结实施船舶禁限航管理的措施和经验,制定《办法》,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制定,同时参考了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和外省相关规定,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规定了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的条件、核准权限、管理措施、适用对象、时间和水域范围等内容。一是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船舶禁限航管理的原则,以及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禁限航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二是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列举了可以实施船舶禁限航管理的11种具体情形及相关要求。三是结合本省实际,明确了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禁限航管理的核准权限。四是分别规定了在能见度不良、大风天气、航道结冰、船舶夜航、水位受限、枢纽流量变化等不同条件下实施船舶禁限航的具体要求。五是要求实施禁限航管理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实施管理的原因、时间、对象、措施、公告情况、调整情况等做好记录,及时存档。六是明确军事船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参加应急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限制。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禁限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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