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6-001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6-06-12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6-06-17 | 文号: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购置电动重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交发〔2026〕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落实《山东省重点公路运输通道布局建设电动重卡大功率充电示范站实施方案(2026—2027)》和《关于支持电动重卡规模化应用的若干措施》,加快推动电动重卡规模化应用,省级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购置电动重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6月12日
山东省新购置电动重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为落实《山东省重点公路运输通道布局建设电动重卡大功率充电示范站实施方案(2026—2027)》(鲁政办字〔2026〕11号)和《关于支持电动重卡规模化应用的若干措施》(鲁交科教〔2026〕6号),加快推动电动重卡规模化应用,支持道路运输企业发展壮大,降低企业电动重卡购置成本,制定本细则。
一、贴息范围和标准
(一)贴息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动重卡购车方(包括道路运输企业和自然人,下同)可以申请贴息:
1.政策实施期内,购车方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经办机构签订正式购车贷款合同(含融资租赁合同,下同),相关贷款(含融资租赁费用,下同)应专项用于新购置电动重卡,且贷款已实际发放;
2.未享受国家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支持;
3.新购置电动重卡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4.新购置电动重卡《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地应为山东省内各地市,注册登记日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5.购车方为道路运输企业的,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贴息标准
2026年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政策引导”原则,根据购置电动重卡实际发生的贷款额,对符合要求的购车方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1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如购车方提前还款,应交回对应贴息资金。
二、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贴息资金申请
申请贴息资金的购车方在政策实施期内,通过“鲁惠通”山东省政策兑现平台提交资金申请(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lht/#/home),并填报《电动重卡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相关材料原则上按“一合同一档”要求提交,同一辆车仅受理一次申报。申请材料如下:
1. 购车方信息。道路运输企业用户录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对公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照片或扫描件等;自然人用户录入:个人身份证、I类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并上传照片或扫描件等;
2.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码),上传《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购置统一发票等照片或扫描件;
3.购车贷款合同照片或扫描件;
4.金融经办机构出具的贷款发放凭证或贷款余额证明等照片或扫描件;
5.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6.未享受国家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承诺函(见附件2);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购车人与《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不一致时,提供两者间关系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二)资料审核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在“鲁惠通”平台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等完成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需要补充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后再次提报申请,重新排队受理。省交通运输厅审核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为序。
(三)资金兑付
贴息资金实行按月兑付,省交通运输厅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审核通过的贴息资金一次性兑付至购车方。贴息资金实行“先到先得、总额控制”,资金额度用完后,系统将自动停止受理申请,并公告告知。当剩余额度不足时,将按照剩余额度兑付部分贴息,并告知申请人。省交通运输厅资金兑付以“鲁惠通”系统中审核通过完整申报材料的时间为序。
三、管理要求
贴息资金兑付工作由省级层面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将对新购置电动重卡贷款贴息工作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将及时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其他
1.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 分享到: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