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46442/2026-00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6-09-10 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 2026-09-10 文号:

《山东省船舶省内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10 09:45 事业中心-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相关要求,聚焦船舶变更检验机构过程中存在的办理环节多、程序复杂和因检验产生停航损失等问题,省交通运输厅和山东海事局联合印发《山东省船舶省内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省内船舶变更检验机构全流程管理,推动全省船舶检验工作一体化发展。

二、决策依据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登记条例》、《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稿)》。

三、出台目的 

一是精简办事流程,提升转籍效率。推行省内转籍检验结果互认,除特定情形外免除现场检验,压缩办理时限,减轻航运企业、广大船民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二是明晰权责边界,压实主体责任。厘清转出、转入船检机构职责,落实“谁检验、谁负责”,规范船舶检验档案移交、接收、保管全链条管理。

三是强化协同联动,统一办理标准。规范全省船舶省内转籍的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处置规则等,破除地域壁垒。

四、起草过程 

2025年下半年,省厅就优化船舶省内转籍工作思路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专题汇报,组织全省船舶检验系统开展内部研讨,并与山东海事局充分沟通对接,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年11月,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青岛召开涉企座谈会,广泛征集市场主体意见。2026年2月,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完成修改。8月,《管理办法(审议稿)》原则通过厅长办公会审议,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与山东海事局联合印发。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山东籍国内航行船舶在省内变更船舶检验机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申请及办理流程责任落实等内容。

一是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各级船舶检验机构的职责分工。

二是明确了协同高效、信息共享、便民利民、权责清晰” 四大原则,取消临时检验相关程序,免除现场检验,缩短转籍时间,从制度层面简化流程、提升效率。

三是规范了申请与办理流程,明确暂不受理申请和不免除现场检验的情形,将新建船舶与现有船舶进行区分,分别规定档案移交、证书换发的时限和要求,明确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保障工作的规范和统一。

四是强化责任落实,明确了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的责任边界,细化各单位的档案管理责任,确保档案移交工作的及时、规范和安全。

五是明确了违规处理与新旧政策衔接规则。对无故拖延办理、未按规定传递接收档案、设置地域性壁垒等违规行为,明确由省级船检机构责令改正。办法施行前已受理的申请按原规定执行,施行后新受理申请适用本办法。

六、实施范围与期限 

适用对象:由我省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山东籍国内航行船舶,在本省范围内因登记地变更发生的船检机构转出、转入业务。

实施时间: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施行前已受理的变更申请,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七、注意事项

1.免现场检验存在除外情形。被列入船舶检验信用管理“重点关注名单”的船舶,省内转籍不适用免现场检验政策。船舶存在影响航行安全缺陷、被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必须完成整改合格,方可受理转籍申请。

2.证书换发要求。免现场检验换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必须签注“本船依据山东省有关规定,未开展现场检验”。

3.禁止设置地方壁垒。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拒绝办理省内转籍,不得设置地域性门槛。

八、政策咨询电话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531-51762729。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船舶省内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事业中心
信息来源:事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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