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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信息来源:法规处 作者:王相凤- 发布时间:2025-12-08 14:56 浏览次数: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23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章的规定,现将委托实施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公告如下。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定于2025年12月15日起,将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单位的备案(在省域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单位的备案)、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的许可)、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与海上航道和规划确定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收费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行政处罚)、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收费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与海上航道和规划确定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与海上航道和规划确定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城乡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家级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实施,详见《2025年12月15日起委托实施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附件)。

根据省政府令第368号有关规定,省政府令第320号、333号、351号自2025年12月15日起废止。因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省政府令第320号、333号、351号与相关地市和功能区签订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协议,自2025年12月15日起解除。

特此公告。


附件:2025年12月15日起委托实施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docx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128

 




编辑:王相凤
信息来源: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