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报送2024年度交通工程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报送2024年度交通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范围:各市以及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等申报交通工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程师申报范围: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申报交通工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交通工程高级职称的“现从事专业”为道路机场与桥隧工程、汽车运用、港口与航道、船舶检验、交通工程机械运用、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轨道交通等7个专业。
(二)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交发〔2020〕12号)规定的相应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符合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四)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委托评审,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六)省内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委托评审的,需向省交通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将书面反馈评审结果。
二、有关政策要求
(一)2024年度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交发〔2020〕12号)规定执行。
(二)评审依据学历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不再对所学专业进行限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学时,并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认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提取“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近5年继续教育数据。
(四)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五)对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交通工程系列正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经破格答辩测评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答辩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东西协作援派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七)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八)交通工程领域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3〕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号)规定执行。
(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按照《关于印发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职称评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申报要求
(一)网上申报
2024年度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继续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申报人员可登录进行注册、填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严禁上传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需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保密责任。
(二)评审前专业测试
按照创新职称评审评价方式的有关要求,拟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开展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前专业测试,全面科学了解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测试成绩将作为评审评价的重要参考。具体组织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三)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A3纸型,3份,从系统中导出并双面打印,以下简称《评审表》)。
2.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报送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签字,经呈报单位审核同意盖章的《破格推荐表》(附件3)。(A4纸型,1份,双面打印)
四、单位审核要求
(一)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1.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按要求填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情况及推荐排序表》(附件1),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申报系统内填写推荐顺序。(A4纸型,2份,excel和加盖公章的pdf电子版同时发邮箱)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3.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用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品德失范行为,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程序。
4.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评委会审核不通过退回的申报材料,提供1次补充修改机会,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反馈修改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改并逐级重新上报。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①不符合评审条件;②不符合填写规范;③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④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⑤有弄虚作假行为;⑥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5.各单位涉及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在主管部门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盖章后,统一报送参加评审,确保各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参评路径统一。
(二)呈报单位材料要求
1.呈报单位在报送材料时,须报送《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2)。(A4纸型,1份,单面打印,加盖公章)
2.论文及著作发表出版时间、成果及受奖公布时间等截止到网络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申报材料时,请一次性上报所有材料,不受理补报的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等各种材料。
3.各呈报单位请于2024年10月10日前报送所有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各部门(单位)在申报、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度,严肃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及相关审核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
(二)严格工作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和申报工作规范有序。对涉嫌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查核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呈报单位要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要求,在报送材料时完成缴款信息填报、电子票据开具及统一缴费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电话:0531-51762218
电子邮箱:sdjtgcpwh@shandong.cn
材料报送地点: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处1306(济南市舜耕路19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