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5-001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5-05-20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05-20 | 文号: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落地实施,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5月9日
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的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独立的特大公路桥梁、独立的公路隧道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 公路工程中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 包管理办法》、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附件1),对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计量支付、环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监理,对分包人的资格条件、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分包人的从业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违法分包行为,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七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计量支付、环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审查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本单位人员。
第九条 分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十日内,将分包信息录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除负面清单以外不得分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人的歧视性条款。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者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五)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
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用管理规定。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跟踪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山东省公路工程施 工分包/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第十四条 在分包工程实施前,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一)承包人报送分包合同和相关资料。承包人将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拟投入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等)、拟投入施工设备清单、《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信息表》(附件2),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关要求,对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择的分包人的资格、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三)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审查。
第十五条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低于成本价进行分包,所确定的分包工程价款应当与分包工程规模相适应,其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方面必须满足承包人的投标承诺。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由发包人、监理人督促改正。
第十六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当将分包合同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查。
第十七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承包人依法提供分包工程款担保。
第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协调保障和预防机制,检查、监督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名制等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处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人应当确保不因合同纠纷而影响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及安全的要求。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托“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管理台账。
第二十一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业绩证明应当明确分包人承担的工程内容、数量、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
(二)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分包事项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务合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承包人(分包人)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劳务合作人;
(二)承包人(分包人)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三)劳务合作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再行转让或者肢解后转让;
(四)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企业违规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劳务合作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合作企业行为向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劳务合作、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本单位人员等术语含义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定义一致。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含劳务合作)管理台账
2.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信息表
3.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含劳务合作)管理台账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项目名称 | 标段号 | 技术等级 | 总包单位 | 合同金额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资质 | 分包内容 | 分包合同金额(万元) |
示例 | 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 |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等;劳务合作 | |||||||
附件2
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信息表
项目名称:
承包人名称 | 标 段 | ||
分包人名称 | 合同号 | ||
合同金额 | 施工工期 | ||
拟分包工程范围和主要工作内容 | |||
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拟将本标段的以上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资格条件经自查符合规定,分包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现上报分包人情况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资料,请予以审查。 附件:1.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含合同附件); 2.分包人资格条件资料: (1)分包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要求)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如要求)复印件; (2)分包人近年内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3)其他材料。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章) | |||
监理人意见: 年 月 日(章) | |||
发包人意见: 年 月 日(章) |
附件3
合同编号:
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承包人: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
第一部分 施工分包/劳务合作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分包/劳务合作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包/劳务合作工程概况
1.总包工程名称:
2.分包/劳务合作工程名称:
3.分包/劳务合作工程地点:
4.分包/劳务合作工程概况(包括分包/劳务合作工程施工范围、主要工程内容、工程数量等):
二、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情况
1.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
2.分包/劳务合作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
,职称:
,资格(含证件号码):
;
3.分包/劳务合作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职称:
,资格(含证件号码):
;
4.分包/劳务合作安全生产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
,职称:
,资格(含证件号码):
。
三、分包/劳务合作合同工期
1.根据总包合同约定的总体施工计划要求,乙方完成分包/劳务合作工程的合同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2.如总包施工计划调整时,乙方应作相应的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
四、质量标准
分包/劳务合作工程质量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劳务合作工程的质量标准,并同时达到标准。
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增值税额人民币(大写) (¥ 元);具体结算价款依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本合同约定确定。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需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发票类别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
2.分包/劳务合作合同价格形式(注明单价或总价合同,详见分包/劳务合作工程量清单): 。
3.费用支付期限(注明支付周期和完成工程价款占比):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分包/劳务合作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本工程项目总包合同、“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本分包/劳务合作工程补充细化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分包/劳务合作同文件;
在分包/劳务合作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劳务合作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法律和法规
1.遵守法律和规定
在实施合同的整个过程中,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和相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政府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及发包方为工程管理制定的有关制度、办法。
2.防止受贿及不正当竞争
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甲乙双方应严格禁止己方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如因一方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处予合同约定的违约偿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反虚假宣传
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双方在此承诺,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承诺
1.承包人承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本合同约定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并承诺按照分包/劳务合作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劳务合作合同约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本合同约定工程维修义务。
3.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劳务合作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劳务合作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承诺就分包/劳务合作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承诺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行为,不得再次转包、分包。若存在此种情形,按合同违约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可根据情况增加相应条款)。
九、其他
1.本协议书由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 生效。本协议书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 份,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执 份。
2.……
附件
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作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规范的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以下简称“甲方”)与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省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省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员工(包括临时用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不低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国家、省及地方法规要求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证书的,乙方及其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参加施工的全部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焊接、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相关证照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的,必须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否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有关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标识等设施。
10.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结合分包/劳务合作工程实际,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11. 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若出现安全伤亡事故或因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被有关单位处罚或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违约责任
如因承包人或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违约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 ]份,由承包人执[ ]份,分包人执[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以下无正文)
承包人: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廉政合同
为做好 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承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分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承包人执[ ]份,分包人执[ ]份。
承包人: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第二部分 通用、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在本工程已签约总包合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基础上,结合分包工程或劳务合作实际,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做出应补充约定,该约定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总包合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第1.1.1.6目补充 适用于分包/劳务合作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 。
补充第1.13款联络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接收人: 。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接收文件的地点: ;接收人: 。
4. 承包人
补充第4.1.11项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
4.3 分包/劳务合作
补充第4.3.8项 对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的管理
4.3.8.1由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办理的许可和批准手续包括: 。
4.3.8.2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1)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对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
(2)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项目经理专职服务于本工程,在分包/劳务合作工程实施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若存在此种情形,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立即改正并处违约偿金 元/次;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拒不改正构成违约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按总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3)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有权按照 元/次的标准进行处以违约偿金。
(4)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擅自更换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立即改正并处违约偿金 元/次;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拒不改正的构成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按总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4.3.8.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立即改正并处违约偿金 元/次;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拒不改正的构成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按总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4.3.8.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转包分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立即改正并处违约偿金 元/次;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拒不改正的构成违约,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按总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4.3.8.5 履约担保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向承包人缴纳合同履约金
万元,可以以现金、支票、担保或保函的形式提供。承包人提供相应额度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4.3.8.6质量要求
对于分包/劳务合作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4.3.8.7安全文明施工
认真落实“零伤亡”要求,细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本分包/劳务合作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人身伤亡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出现此种情况,要依法依规处理,并根据调查结论,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3.8.8劳动用工管理
(1)在实施本工程过程中,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拖欠其雇佣人员(含临时用工)的劳动报酬或施工分包单位拖欠劳务合作单位的劳务费用的,按照拖欠金额的 %承担违约责任。
(2)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未及时支付分包/劳务合作工程所需农民工工资的,及各工程计量节点所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未达到规定支付比例的,导致当期计量支付未能优先保证拨付该款项,或存在瞒报、漏报、超额申报时,由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补充第5.1.4项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率: 。
补充第5.1.5项 样品
需要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补充第6.1.3项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包括: 。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 ;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 。
(2)劳动力保障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未按时补足劳动力的,经督促拒不整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按总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第11.8款工期延误
11.8.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延误天数 元/天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
11.8.2因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按照逾期完工天数
元/天支付违约金,但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4项 关于试验和检验的约定: 。
15.变更
补充15.9项 分包/劳务合作合同变更: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
17.计量与支付
第17.1款-第17.4款约定为: 。
17.5交工/完工结算
17.5.1交工/完工付款申请
本款约定为: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应在分包/劳务合作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 套分包/劳务合作工程付款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未按规定时间递交资料,经承包人催告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无正当理由仍未交付的,承包人有权依据相关资料完成结算,结算行为及结果视为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认可。
17.5.2付款审核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劳务合作工程付款申请单后 天内完成付款申请单审核,将应支付款支付给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并签发完工/交工付款证书。
17.6最终结清
本款约定为:
(1)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应在分包/劳务合作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8交工/完工验收
补充第18.10款 分包/劳务合作交工/完工验收条件
申请交工/完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
补充第18.11款 交工/完工状态
分包/劳务合作工程自交工/完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未能保持质量合格状态的,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应 。
补充第18.12款 交工/完工退场
分包/劳务合作工程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应在 日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
补充第18.13款分包/劳务合作工程移交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分包/劳务合作工程接收证书后
天内完成分包/劳务合作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工程资料的套数不低于 套。
19.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
本款约定为:
19.1.1该分包/劳务合作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
19.1.2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
19.7保修责任
本款补充:
保修期具体期限: 。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21.1.1项补充: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款约定为: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款补充:
承包人违约的,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承担违约金。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因承包人违约暂停施工满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有权解除合同。
22.3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违约
本款补充:
(1)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违约的,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承担违约金。
(2)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应按期清算工程费用撤场,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
23.索赔
补充第23.5款 承包人与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的索赔处理
23.5.1对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索赔的处理
关于对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索赔的处理的约定: 。
23.5.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关于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的约定: 。
24.争议解决
本条约定为: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表1:分包/劳务合作工程量清单
附表2: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含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
附表3: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表4: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
附表5:履约担保格式
附表6:工程款支付担保格式
附表6: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附表7:其他(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双方其他商定的补充资料)
附表1
分包/劳务合作工程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分包/劳务合作工程: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
序号 | 清单编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盖章) : |
附表2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含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
序 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 地点 | 备注 |
附表3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用于分包/劳务合作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附表4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分包/劳务合作企业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表5
履约担保
(承包人名称):
鉴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名称,以下称“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于 年 月 日就 (分包/劳务合作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分包/劳务合作合同》(编号: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分包/劳务合作工程交付你方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按分包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履约担保》之签章页)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表6
银行工程支付保函
编号:
致: (受益人)
地址:
鉴于 (以下称“保函申请人”)于 年 月 日与贵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或协议名称),我方接受保函申请人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元)(下称“担保金额”)。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
(一)本保函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
四、贵方与保函申请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规定,或上述合同、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未向贵方及时足额付款,我方将在收到贵方提交的符合本条下列全部条件的书面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以上述担保金额为限支付贵方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及由贵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索赔函,索赔函应列明索赔金额,说明保函申请人违约的事实,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支付给贵方;
(二)其他文件
1. ;
2. ;
(三)上述文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
六、本保函担保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按保函项下合同(协议)向贵方履行付款义务以及我方按贵方索赔函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七、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八、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独立有效。
九、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或我方向贵方支付的索赔金额已达本保函担保金额的,本保函失效,受益人应于7日内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满足前述条件之日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自动消灭。
十一、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二、其他条款:
(一)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方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银行营业日〔17:00〕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达。
(二) 。
十三、本保函自我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保函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由贵方保存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贵方、我方和申请人各持一份副本。
(银行公章)
(签发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险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保单保函/凭证
致: (承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与贵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或协议名称),发包人在我方投保《业主合同款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号: ),我方接受发包人的请求,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单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下称“保险金额”)人民币: 万元(小写:¥ 元)。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
(一)本保函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
三、在保险期间内,如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规定,或上述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未向贵方及时足额付款,我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贵方履行赔付义务。
四、本保证保险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保险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方在本保证保险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五、本保证保险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证保险无效;申请人基于保证保险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方均有权主张。
六、因本保证保险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本保证保险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或我方向贵方支付的索赔金额已达本保证保险担保金额的,本保证保险失效;贵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证保险仍在满足前述条件之日失效,我方在本保证保险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自动消灭。
八、本保证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保险自我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附件内容与本凭证内容不一致处,以本凭证内容为准。
本保证保险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由贵方保存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贵方、我方和投保人各持一份副本。
附件:《 保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条款》及保单
(保险人公章)
(签发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附表7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政策解读丨《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专家解读丨《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一图读懂 | 《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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