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46442/2026-003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成文日期: 2026-10-26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10-26 文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6 16:55 赫名然- 浏览次数: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大数据局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交城市〔2026〕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

附件: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内容。为持续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融合协同、创新驱动、智慧绿色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30年,进一步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能力、服务保障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稳定在50%以上,大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提升至40%以上,城市绿色出行比例提升至75%以上,创建一批国家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到2035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率先建成交通强国示范区提供强力支撑。

二、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保障

(一)科学确定发展模式。各市、县(市、区)因城施策,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行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构成和功能定位。特大城市确立以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公共汽电车为主体、慢行交通相配套的综合立体城市交通系统,其他城市构建城市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协同发展的绿色出行体系。(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强化规划引领。各市、县(市、区)按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构建结构合理、互补协作、集约高效的城市交通体系。在城市轨道交通和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建设中,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生活圈、商业圈、产业圈的高度融合。(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设施用地及配建保障。各市、县(市、区)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需求,提高节约集约水平。加强居住区、大型办公区、商业区、高校园区等重点区域公交首末站、枢纽站以及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设施配建,做到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在老城区等用地受限区域打造公交微枢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现有的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免费或公益性收费提供给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作为场站使用,弥补城市中心区域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供给缺口。(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实施场站综合开发。积极推动新增用地综合开发,允许符合规定的新增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配套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等面积。因地制宜实施既有用地综合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存量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根据设施功能分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具有商业功能的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反哺机制,鼓励开发主体将用地综合开发相关收益用于反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大优先路权保障力度。统筹兼顾应急救助、公交通行等需求,根据道路条件及线网布设需要,推进在中心城区、交通拥堵路段、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车次较为集中的道路设置公交专用道、交叉口设置公交信号优先,切实保障公交优先通行权,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时速和可靠性。持续推进交通拥堵治理,鼓励城市探索开展交通需求管理,降低小汽车在拥堵区域的使用强度。(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

三、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提质增效

(六)构建多层次城市公共交通网络体系。建立完善线网动态评估和优化调整机制,构建功能明确、便捷通畅、协同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开通特色线路,更好保障通勤、通学、就医等基本民生需求。鼓励发展微循环公交服务,根据客流需求选用小型化车辆,提升小区、园区、企业、学校、医院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延伸通达服务。在保障基本出行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定制化公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向郊区、全域及毗邻县(市、区)拓展,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

(七)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市、县(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持续提升运营服务水平。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文明服务水平。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引导企业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持续优化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组织,根据客流出行规律特征,采用区间车、大站快车、按需停站等运营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和准点率。及时公开运营信息,健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八)打造全龄友好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环境。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外籍人员等群体特点,从车站建设、车型设计、语音报站等服务细节方面不断改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推动适老化无障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改造,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盲道、轮椅坡道和缘石坡道设置,持续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无障碍电(扶)梯、招援电话、上下车渡板等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便捷出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省民政厅)

(九)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融合衔接。突出“接驳、补白、削峰”作用,及时优化调整轨道交通沿线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强化城市公共汽电车与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换乘引导、信息服务、票制票价的一体化衔接。新规划建设的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线网优化配套方案同步研究、同步实施。鼓励因地制宜在轨道交通与周边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之间设置风雨连廊,强化慢行交通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衔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运营时间、换乘引导、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对接协同,推动客运枢纽内部城市公共交通与多种交通方式无缝衔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创新城市公共交通智慧绿色安全发展

(十)加快数字化转型。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新兴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线网优化、运营调度、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有序规范推进自动驾驶技术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推广电子站牌等智能终端,向公众提供实时动态城市公共交通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公众出行需求调查,对市民出行特征开展精准分析,持续优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推广“出行即服务”理念,加快整合共享公共出行数据资源,深化拓展个性化线路规划、出行预约等服务功能,提供全链条、多方式、多场景的一体化出行服务。依托综合交通数字底座、以可信数据空间为支撑、统一数据运营平台为统筹,积极探索多种方式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模式。加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全省应用。(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大数据局、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公共汽电车电动化,除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更新车辆全部为新能源车辆,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支持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领域技术创新,结合城市公共交通场景用能需求,搭建智能微电网。依托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能场景,聚合光伏、储能、充(换)电设施等可调节资源,探索城市公共交通场景虚拟电厂建设运行模式。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碳排放数据收集与管理,积极参与碳普惠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十二)提升安全韧性水平。压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强化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定期开展体检和心理健康辅导,关心关爱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强化大客流管控,加强重点车站客流监测和分析研判,明确大客流控制预警、风险管控措施及解除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推动列车智能巡检机器人等智能安防技术创新应用。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和预案体系,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调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

五、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三)支持企业创新经营方式。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在保障基本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围绕主业链条,积极开拓增值服务。支持发展“公交+”服务模式,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商业、旅游、能源、维修等融合发展,拓展站台、车身、车厢内等广告业务,发展城市旅游观光巴士,在保障安全运营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加气、加油、充电、维修等服务。(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十四)落实补贴补偿政策。各市、县(市、区)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进一步完善成本费用核算、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按规定及时给予补贴补偿。各市、县(市、区)在落实法定乘车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坚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乘车优惠群体范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五)完善价格机制。财政补贴补偿以外的成本项目,根据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情况纳入价格补偿范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根据需要平稳有序做好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至5年核定一次。鼓励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体系。远郊等长距离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可探索采用按里程计价方式。定制公交实行市场调节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六)加强金融支持。加强银企合作,创新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采用多元化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市场化为导向改进授信评价机制,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严禁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鼓励各市通过依法依规盘活公益性闲置资产等方式,壮大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资产规模,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融资能力。(牵头单位:省委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证监局)

六、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意见以及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研究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动员,引导个体交通方式向城市公共交通方式转移。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开展国家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强化对创建工作的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创建城市积极性。加强动态评估和运行监测,引导各市、县(市、区)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

《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编辑:赫名然
信息来源:城市交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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