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5-003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5-07-29 | 是否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07-29 | 文号: |
现就《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省交通运输厅于2020年出台制定的《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较好地规范了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2023年10月,交通运输部印发施行新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为全面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修订情况,组织对《办法》进行修订并发布。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4〕1432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扎实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鲁市监认字〔2024〕182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职责分工、基本要求、备案申请与核查、监督检查等内容。
(一)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职责。为便于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办法》将职责明确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和监督检查。”
(二)延续了原《办法》对工地试验室质量检测人员配备数量及管理、场所环境控制、仪器设备配备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因新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未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运行做出新的规定,原《办法》在工地试验室质量检测人员配备数量及管理、场所环境控制、仪器设备配备管理等方面仍然适用。
(三)明确了备案流程及核查内容。《办法》对备案资料提交、核查流程与核查内容进行了规定及说明,规定工地试验室具备运行条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现场核验、出具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对通过备案的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同时对备案核查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删除了委托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需通过计量认证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扎实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鲁市监认字〔2024〕182号)的有关要求,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CMA)。据此《办法》中对委托开展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是否通过计量认证未作要求。
(五)增加有关工地试验室档案管理的要求。为保证工地试验室档案齐备和检测数据可追溯,《办法》增加了“工地试验室应当将运行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及母体检测机构要求分类移交”的要求。
(六)明确了工地试验室及其检测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办法》不仅明确了工地试验室及其检测人员违规行为的主要情形,还明确了实施处罚的机关及处理方式。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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