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5-003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5-07-29 | 是否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07-29 | 文号: |
1.问:2025年7月,我省制定发布了《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该《办法》的颁布实施,首先是因为现行《办法》的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此外,鉴于2023年交通运输部已颁布并实施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新政策的推行使得原《办法》的某些条款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因此,根据国家最新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有必要制定新的《办法》。
2.问:该《办法》相比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发布的《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称原《办法》),有哪些变化呢?
答:相较于原《办法》,本次制定的《办法》变化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已失效的文件。例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已不再适用,且新的文件尚未发布,因此在《办法》中删除了该文件作为依据(第一条);二是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试验检测”的名称进行了更新。全文中除试验检测师、助理试验检测师(人员职业资格描述)外,将所有“试验检测”的表述更改为“质量检测”;三是取消了对外委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扎实开展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的通知》(鲁市监认字〔2024〕182号)的相关规定,不再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CMA)。《办法》规定,在工地试验室未获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之前,其质量检测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给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相应参数)且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质量检测机构(含母体质量检测机构)承担(第十七条)。四是增加了关于工地试验室档案管理的要求。明确指出工地试验室应妥善保管运行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并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及母体质量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分类移交存档(第十一条)。
总体而言,新的《办法》内容更加符合国家新政策及规定,为工地试验室质量检测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和规章依据。
3.《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1)工地试验室外委检测机构的选择。与原《办法》相比,取消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的条件。也就意味着通过资质认定(CMA)不再是外委检测机构的必备条件,但要注意需经过项目建设单位认可。
(2)对工地试验室人员的相关要求。虽然《办法》沿用了原《办法》中关于人员资格、人员数量、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但是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4〕6号)文件要求,工地试验室关键岗位人员要进行履约管理,其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就包括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及备案人员。所以,各工地试验室在配备人员时,一定要考虑人证合一和备案人员专业配置的情况。
(3)备案核查与监督检查。《办法》中,对备案申请的现场核查内容、监督检查以及违规行为进行了阐述。其中比较重要的环节包括:有无超范围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情况、采用标准/规范的有效性以及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这些内容在以后的工地检查中,都是重点检查内容。其中,在监督检查工地试验室及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的违规行为中,都提到了伪造质量检测报告及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问题,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24〕1432号)文件规定,虚假报告将是以后监督检查中重点打击对象,一旦出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4.问:《办法》的主要亮点是什么呢?
答:《办法》的制定是基于深入的调研工作和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后正式发布的,它构成了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集体智慧的体现。此次发布的《办法》主要亮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首先,《办法》紧跟国家及行业的发展趋势,指导性更为显著。特别是取消了对外委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这一点是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依据国家及山东省的相关文件规定,对外委检测的资质认定条件不再提出具体要求。其次,变化的内容相对较少,有助于实现新旧《办法》之间的平稳过渡,对工地试验室及其母体检测机构的影响较小,既能够减轻相关机构的负担,也确保了新《办法》的平稳实施。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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