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5-003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5-07-29 | 是否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07-29 | 文号: |
现将《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于2020年出台公布《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较好地规范了我省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025年4月,我厅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细则》的修改意见,未收到修改建议反馈。因此本次发布的《细则》内容较2020年未做修改。
二、制定依据
《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七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主要为:
(一)明确了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设区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二)明确了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细则》明确各从业单位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机构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细则》还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严格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明确了质量监督办理手续和工作标准。明确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监督登记与受理、质量监督检查、交工质量核验、竣工质量复测及鉴定。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不齐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原因并要求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四)明确了工作要求、有关材料的具体格式和内容。
《细则》根据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的不同特点,工程开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不同要求,在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及相应有关材料的具体格式和内容,使《细则》更具操作性,便于项目单位了解具体工作步骤,提高了工作效率。
分享到: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