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6442/2026-00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6-06-22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6-06-22 | 文号: |
SDPR-2026-0170002
鲁交发〔2026〕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强化对驾培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和促进驾培机构依法培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经营备案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了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提升培训服务质量,引导驾培市场健康发展,而定期对驾培机构进行的综合性体检和评级。
第三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驾培机构发展。
第四条 培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企业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驾驶培训服务。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充分发挥驾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六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培训质量:教学大纲执行、培训记录填写、结业证书发放、考试等情况;
(二)服务质量:服务诚信、学员满意度评价、培训预约制度及实施等情况;
(三)经营管理:教练员管理、教学车辆及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建立等情况;
(四)不良记录:不良经营行为、负面事件等情况;
各市可设置社会责任、表彰奖励、节能减排与创新应用等附加考核内容,附加考核指标总分值不应超过100分。
第八条 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实行1000分制量化评分,评分标准按照《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附件1,以下简称《考核评分表》)执行。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评定等级后,该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九条 评分信息应当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二)投诉监督渠道所获取的符合本办法的群众有效投诉信息;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的符合本办法的有关信息;
(四)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驾培监管服务平台”)所记录的有关信息;
(五)新闻媒体曝光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
(六)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满足考核总分不低于900分,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满足考核总分在800分至899分之间,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满足考核总分在700分至799分之间,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驾培机构教练场地面积或者使用性质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或者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2.驾培机构教练车、教练员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未能及时补齐继续从事经营的;
3.未按照要求组织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
4.计时培训学时造假或者未按照规定计时培训,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相关人员被刑事处罚的;
5.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6.发生学员或者教练员群体(10人以上)向县级以上管理部门上访事件或者累计30人次以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不按照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拒不改正,或者在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8.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9.以本单位名义招生,在本地或者外地有组织的批量伪造培训学时的;
10.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11.出现超出备案事项范围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12.考核总分低于700分的;
13.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负面行为的。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培机构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按照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部署、驾培机构自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地考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抽查、公布考核结果的程序开展。
第十二条 驾培机构及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驾培机构备案归属地,细分建立质量信誉档案,确保“一机构、一档案”。
质量信誉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驾培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通知书、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经营场所土地租赁合同或者使用证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练员等;
(二)安全责任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死伤人数、事故原因及责任、查处机关及整改情况等;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处理情况等;
(五)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等;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教练车统一标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学员满意度评价以及获得荣誉称号的情况等;
(七)其他情况,包括受到表彰奖励、科技创新管理、投入使用机器人教练车培训和智能模拟器场馆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有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照要求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驾培机构质量信誉信息收集、评价、异议处理和信息记录制度,完善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五条 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4月进行,4月底前完成。每年4月底之后新备案的驾培机构,当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定等级;经营未满12个月的驾培机构不具备评为AAA级的资格。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记录、月度小结、年度总结的考核机制。鼓励依托信息化手段,借助行业管理大数据进行科学客观考核。
第十六条 驾培机构应当对照《考核评分表》开展自评,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考核申请表》)和自评情况。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材料进行初步核实,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与省驾培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信息一致。经核实,发现驾培机构场地面积、教练车数量、教练员数量与省驾培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不一致或者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驾培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
第十七条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对驾培机构实地考核,对照《考核评分表》现场打分,评定等级。考核结果现场告知被考核驾培机构,并在部门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驾培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实名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重新对相关驾培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和《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一览表》(附件3)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市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适时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九条 驾培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备案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5月底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上一年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驾培机构应当将其最近一次评价结果在其对外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引导公众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驾培机构参加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应用,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质量信誉等级为依据,对驾培机构实行分级分类检查,按照质量信誉等级从高到低逐渐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与信用监管的衔接,将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驾培机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激励措施。对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驾培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考核细则,细化相关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丨《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解读